马友祥、熊金义拐卖妇女案_湾区律师网

马友祥、熊金义拐卖妇女案

2024-03-12 11:03:17  浏览:11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3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马友祥等人经被告人熊金义介绍,将被拐骗至云南省境内的越南籍妇女黄某以6.26万元的价格卖给安徽省宣城市的高张俊为妻,熊金义分得“介绍费”1万元。

马友祥、熊金义拐卖妇女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马友祥等人经被告人熊金义介绍,将被拐骗至云南省境内的越南籍妇女黄某以6.26万元的价格卖给安徽省宣城市的高张俊为妻,熊金义分得“介绍费”1万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马友祥经熊金义介绍,伙同刘美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先后将被拐骗至云南省境内的越南籍妇女崇某某、麻某某、黄某某,以5.6万元至7.6万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卖给安徽省宣城市的管军、王鹏、吴新蕾为妻。熊金义于2011年至2012年另参与介绍拐卖越南籍妇女3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友祥、熊金义等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被拐骗的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中,马友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熊金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马友祥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熊金义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与周边国家交往的增多,一些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相勾结,从事拐卖外籍妇女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本案被告人马友祥伙同被告人熊金义,将多名越南籍妇女卖给他人为妻,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相应刑罚,彰显了我国司法坚持平等保护各国在华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坚决从严惩治一切拐卖犯罪的决心。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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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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