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拖欠数名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自诉人刘大龙带领17名工人在冯桥乡曹庄窑厂给郭可存干活,郭可存欠其工钱118000元。2015年1月13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郭可存于2015年1月15日以前支付给刘大龙9800元,2015年1月20日以前支付20000元,其余88200元于2015年4月15日前付清。郭可存于2015年1月14日支付刘大龙9800元,其余款项没有按时给付。2015年2月2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后,向郭可存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郭可存申报财产状况,但郭可存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2015年5月18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因郭可存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决定对其拘留15日。此后,郭可存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11月20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再次决定对其拘留15日。截至2015年11月24日,郭可存仍拖欠刘大龙劳动报酬108200元及迟延履行金。
郭可存在法院执行期间的问话笔录证实,其在2015年3月底开始恢复生产,总共生产一百多万块砖。证人宋某证言证实,郭可存被拘留后,孙某又卖出了二、三十万块砖,且郭可存在窑厂尚有资产。借条复印件及收据证实,郭可存在本案执行期间借、收款金额达313660元。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可存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刘大龙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郭可存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郭可存经营窑场,有履行能力却拖欠多名农民工工资,执行法院两次对其司法拘留,郭可存仍不悔改,逃避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没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陈星润等人交通肇事救助案——申请执行人瘫痪在床,法院决定救助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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