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升机申请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一)案情摘要
2012年7月17日,朱升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3日,徐闻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月20日,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1月10日,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同月11日,徐闻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徐闻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同月21日,徐闻县公安局向徐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该案,同月22日,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同意徐闻县公安局撤回案件。同年2月8日,徐闻县公安局对朱升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处理结果
2014年7月17日,朱升机向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认为该院违法行使职权,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月21日,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公安机关尚未撤销朱升机涉嫌故意伤害案,刑事诉讼程序未终结,不符合国家赔偿立案条件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同年10月13日,朱升机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2014年12月12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复议决定,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9条的规定,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撤回对朱升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起诉,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对朱升机作出不起诉决定。徐闻县人民检察院逾期没有依法对朱升机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可视为本案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朱升机的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决定不当;并决定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朱升机人身自由赔偿金41542.83元;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朱升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认定撤回起诉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赔偿案件。本案中,赔偿请求人朱升机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期满后超过一年多的时间,原案仍未依法作出终结性结论,导致不能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复议机关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原案刑事诉讼程序已视为终结,并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保障了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规范执法行为也发挥了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案件处理符合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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