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余某某、陈某某诈骗案_湾区律师网

曾某某、余某某、陈某某诈骗案

2024-03-11 10:09:03  浏览:1058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家中摔伤腰部,因其未购买医疗保险,遂与其丈夫余某某商量冒用陈某某名义住院治疗,以骗取新农合医疗报销补偿款。陈某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仍将新农合医疗保险手续交给余某某,用于办理新农合报销手续。后曾某某于2014年8月22日至10月8日在古蔺县中医院住院治疗,骗得新农合医疗报销补偿款28402.2元。案发后,曾某某、余某某将赃款全部退还。

曾某某、余某某、陈某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家中摔伤腰部,因其未购买医疗保险,遂与其丈夫余某某商量冒用陈某某名义住院治疗,以骗取新农合医疗报销补偿款。陈某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仍将新农合医疗保险手续交给余某某,用于办理新农合报销手续。后曾某某于2014年8月22日至10月8日在古蔺县中医院住院治疗,骗得新农合医疗报销补偿款28402.2元。案发后,曾某某、余某某将赃款全部退还。

(二)裁判结果

2015年6月4日,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三被告人共谋由曾某某冒用陈某某的名义住院治疗报销医疗费,骗取新农合医疗保险资金,致使公共财产受到损失,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本案的示范意义:三被告人合谋侵吞新农合资金,最终落得退赃判刑又被处罚金的可悲下场,引导人们树立骗取新农合资金非小事的观念,给那些因法制观念淡薄、企图以身试法的人们敲响一记警钟,共同维护新农合资金的安全,让广大农民真正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者。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