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24日,时年17岁的营山县华英实验学校高三学生廖某下晚自习后,在学校走廊处与同班同学唐某发生口角。前来当和事佬的方某在劝架时,被廖某吼了几句。方某觉得丢了面子,心里很不服气。在寝室熄灯后,方某带着几名同学来到廖某所在寝室,将其堵在厕所,扇了其几个耳光。随后,两人抓扯一起。廖某见对方人多势众,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方某捅成轻伤。
2014年3月28日,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犯故意伤害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日,被害人方某亦向营山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廖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
本案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与被告人廖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廖某的同学和室友、营山华英实验学校的任课老师见面,了解廖某的兴趣爱好、在校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等情况。庭审中,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公诉人语重心长地对廖某开展法制教育,让其正确认知自己的的犯罪行为,并悉心组织调解,促使被告人廖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方某达成了和解协议。
(二)裁判结果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廖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廖某与被害人方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于纠纷的引发,被害人方某有较大过错,对被告人廖某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廖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有认罪悔罪表现,通过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被害人对犯罪的引发有过错,法院认定被告人廖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廖某的犯罪实事,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廖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在审理中,切实执行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一是认真开展庭前调查工作。在庭前送达诉讼文书时,向其法定代理人及邻居、学校老师、同学等详细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兴趣、爱好、学习、品行和家庭环境等情况,对症下药挽救未成年被告人。二是将法庭教育纳入庭审。由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公诉人等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增强其对法律的认知和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悟心理,为将来的改造打下良好的基础。三是促使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动员未成年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受害人损失,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对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给他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青少年学生并非成人,心理发育尚不成熟,犯罪偶发性机率大,极易一时冲动而违法犯罪。像本案被告人廖某一样的众多青少年学生,他们的人生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可塑性也还很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结合社会调查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庭教育,切实挽救未成年被告人,促使他们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任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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