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寻衅滋事案_湾区律师网

刘某寻衅滋事案

2024-03-08 10:20:09  浏览:1115  来源:中国法院网
因女友雷某某与同学李某产生纠纷, 2008年12月1日,被告人刘某遂纠集冯某某等人(均另行处理)找李某“说和”。当看到李某系自己哥们的好友后,被告人刘某等人遂与李某有说有笑;当得知李某因交往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产生积怨并欲“教训”王某某的情况后,被告人刘某当即表示愿意陪同李某前往。

刘某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因女友雷某某与同学李某产生纠纷, 2008年12月1日,被告人刘某遂纠集冯某某等人(均另行处理)找李某“说和”。当看到李某系自己哥们的好友后,被告人刘某等人遂与李某有说有笑;当得知李某因交往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产生积怨并欲“教训”王某某的情况后,被告人刘某当即表示愿意陪同李某前往。当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某中学门前蓄意滋事,先是打了刚放学走出校门的王某某一个嘴巴,后又指使冯某某等人对被害人王某某拳打脚踢,王某某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刘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学校门口且针对学生实施的校园暴力案件。此类案件多因学生之间不能正确处理一些小矛盾所引发,且多数情况下还纠集社会不良青少年介入其中,并具有逞强好胜、偶发性强、人数多、成规模、不计后果等特点,不仅会侵害学生生命和身体健康,而且往往严重扰乱校园安全管理秩序,降低学生的安全感。对于此类案件应及时、严肃处理,快速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尽力弥补被害学生的经济损失,抚慰被害人情绪。还应注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采取以案说法形式,警示教育学生要正确处理纠纷,避免因一时冲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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