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富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处置名下财产后予以转移、隐匿,逃避执行近十年,被立案侦查后全部履行到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一)基本案情
2004年12月,郝富荣雇佣的司机郝德清驾驶郝富荣所有的甘D13248号重刑货车,在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路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张引娥左下肢截肢、右下肢大腿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二级伤残,驾驶员郝德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后,张引娥向法院起诉,要求车主郝富荣和驾驶员郝德清赔偿有关损失。2006年1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郝富荣、郝德清连带赔偿张引娥各项损失共计490977.43元。判决生效后,张引娥向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郝富荣于2006年4月支付6.7万元后即长期下落不明。
执行法院后来经调查了解到,事故发生后,郝富荣曾于2005年6月22日从中国人保白银分公司转账领取保险赔偿款218686元,其中含第三者损失16万元;同年6月28日,郝富荣将肇事货车以13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执行法院研究认为,郝富荣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于2014年11月将有关线索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后,将郝富荣列为上网追逃对象,并迅速将其抓获。慑于法律威严,郝富荣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前,将剩余未履行的528012元赔偿款全部支付。
2015年2月9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郝富荣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郝富荣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将赔偿款履行完毕,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郝富荣作为交通事故车辆的车主,经生效判决确认应与驾驶员共同对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领取保险理赔款后,还将肇事车辆予以转卖,携款隐匿行踪,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郝富荣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时间长达十年,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李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转移名下存款并购置豪华汽车,不履行判决义务,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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