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磊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常磊与其父常新春(被害人,殁年56岁)、母郑玲共同居住,常新春饮酒后脾气暴躁,经常辱骂、殴打家人。2012年8月29日18时许,常新春酒后又因琐事辱骂郑玲,郑玲躲至常磊卧室。当日20时许,常新春到常磊卧室继续辱骂郑玲,后又殴打郑玲和常磊,扬言要杀死全家并到厨房取来菜刀。常磊见状夺下菜刀,常新春按住郑玲头部继续殴打。常磊义愤之下,持菜刀砍伤常新春头、颈、肩部等处,后将常新春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常磊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晚,常新春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常磊持刀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案发后,常磊投案自首,其母表示谅解,同时考虑被害人常新春平时饮酒后常常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故对常磊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常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常磊已经将被害人常新春手中的菜刀夺下,但常新春对郑玲的不法侵害仍在继续,虽然殴打的不是常磊,但其扬言要杀死全家,结合常新春平时酒后常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不能排除其暴力行为造成更严重后果的可能。因此,常磊针对常新春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有权进行防卫。但从常磊持菜刀砍击常新春造成多处损伤并致其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分析,确实与常新春徒手家暴行为的手段和严重程度不对等,因此可以认定常磊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同时考虑到常磊将常新春砍伤后立即送往医院救治,案发后投案自首,得到其母亲的谅解。常新春具有家庭暴力既往史,常新春的其他亲属和邻居也要求对常磊从轻处罚等情节,对常磊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是完全适当的。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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