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军燕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以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法院: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
执行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执行申请人:徐守龙
被执行人:高雪珍
【案情摘要】
2006年3月5日,高雪珍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徐守龙发生碰撞,造成徐守龙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高雪珍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徐守龙伤势构成八级伤残。徐守龙将高雪珍诉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赔偿款107026.45元。经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5月18日达成(2007)南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高雪珍赔偿原告徐守龙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83800元,并定于2007年12月底前分三次付清。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高雪珍并未如约履行,徐守龙遂于2007年8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过程中,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雪珍有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07年11月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底,随着嘉兴市南湖区“三改一拆”活动展开,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高雪珍家庭所有的猪舍列入拆迁范围,应当有相应的款项予以补偿,于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查,2013年5月,高雪珍家与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人民政府就猪棚拆除有相关补偿,且相关猪舍拆迁协议系该家庭以许军燕(高雪珍之子)名义与拆迁单位签订。2013年7月19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对补偿单位新丰镇竹林村村委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补偿款项共计155492.18元(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后,许军燕于2013年12月4日通过在中国农业银行新丰支行挂失补偿款的农行存单,转移该笔补偿款人民币226170元至张理伟(高雪珍之女婿)账户。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遂以许军燕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高雪珍于2015年1月20日将全部赔偿款85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2118.22元交至执行法院。有关机关对许军燕的刑事追责程序正在进行中。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之子许军燕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正是在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责程序之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执行义务,从而促成了本案的执结,维护了交通肇事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在当前被执行人抗拒、逃避执行现象多发,“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对于依法实现判决、裁定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无疑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黄起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将银行存款转移至案外人名下,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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