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拖欠73名公司职工14万余元工资后逃匿,被依法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庭审期间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
执行法院:重庆市开县法院
执行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申请执行人:袁祖桃等65人
被执行人: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08年12月5日,陈联会、雷必容出资设立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从事针织品加工销售业务,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开县。截止2011年6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累计拖欠袁祖桃等73名职工工资共计144474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联会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同年7月、8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职工为此多次群体上访。8月10日,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联会下达了限期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告知书,陈联会未予理会。2011年9月,袁祖桃等65人依法向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开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支付袁祖桃等65人工资合计124311元。
由于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袁祖桃等65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开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查封了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遗留在租用场地内的机器设备。经依法评估后,开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委托公开拍卖。由于机器设备陈旧,无人竞买,两次降价后流拍。开县人民法院对以上设备进行公告变卖,亦无人购买,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该设备抵偿债务。期间,陈联会始终不予露面。
2014年1月26日,开县人民法院经研究后认为,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及人数众多,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犯罪,于是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年5月22,陈联会在昆明机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期间,陈联会通过家人向袁祖桃等65人支付了所欠的全部工资124311元。
2014年11月27日,开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联会将没有到法院起诉的另外8名职工的19313元劳动报酬也支付完毕。考虑到陈联会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行动,开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轻判处陈联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在该系列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高度重视追索劳动报酬等与群众生计休戚相关的案件执行,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依法进行了打击,提高执行威慑力,效果良好。该案顺利执结再次表明,人民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都必须自觉执行,不能心存侥幸,抗拒、逃避执行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某、张某平销售伪劣产品案——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低浓度农药,销售金额上百万元
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丁某明知自己销售的总攻牌“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除草剂是不合格产品,而将不合格农药除草剂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平,销售金额共计122万余元。练某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依法惩处企业管理人员通过网络为员工购买假证犯罪
2021年3月,任职某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的被告人练某文明知特种作业操作证需经培训并考试考核通过才能取得,仍通过网络为该公司员工购买16张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023年3月30日,某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当场发现该公司三名持假证人员正在从事特种作业,后查获13张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案发后,练某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制造、散播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
被告人罗某甲、徐某、聂某某、杨某均系新闻媒体从业人员。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罗某甲注册成立公司,并与徐某、聂某某、杨某以及被告人罗某乙、罗某丙等人共谋通过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消息进而勒索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