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为水稻新品种“金粳818”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耕田公司)未经许可,以线下门店推广以及在微信群内发布“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线上宣传等方式,寻找潜在的交易者,收取会员费并向会员提供“金粳818”水稻种子交易信息,与买家商定交易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安排送货收款。金地公司认为亲耕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亲耕田公司并未直接销售涉案侵权种子,仅构成帮助侵权,判决亲耕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亲耕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亲耕田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种子销售信息,与购买者协商确定种子包装方式、价款、数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销售合同自合意达成时成立,亲耕田公司是交易组织者、决策者,应当认定其构成销售侵权而非帮助侵权;亲耕田公司发布和组织交易的种子远超农民自繁自用的合理规模,“农民自繁自用”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亲耕田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销售白皮袋侵权种子,属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提供有关账簿,一审判决按照赔偿基数的二倍适用惩罚性赔偿正确,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种子套牌侵权的典型案件。裁判对于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组织销售白皮袋种子,以“农民”“种粮大户”等经营主体名义掩护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准确认定,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司法导向。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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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丁某明知自己销售的总攻牌“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除草剂是不合格产品,而将不合格农药除草剂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平,销售金额共计122万余元。“挂床住院”不诚信,产生费用应自担——喻某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5月某日,李某驾驶小型越野车与停放在路边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及坐在车上的喻某发生碰撞,造成喻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喻某受伤后先后四次住院治疗,共住院801天。事故发生前,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喻某因与李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制造、散播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
被告人罗某甲、徐某、聂某某、杨某均系新闻媒体从业人员。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罗某甲注册成立公司,并与徐某、聂某某、杨某以及被告人罗某乙、罗某丙等人共谋通过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消息进而勒索财物。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养老制度优化——王某某诉某护理机构劳务合同纠纷案
王某某的母亲为长期护理险核定的失能人员。根据当地政策,失能人员家属按规定通过相关培训后可以作为长期护理险的亲情照护人员,在护理机构的管理下接受任务工单并领取报酬。王某某符合照护条件,其与某护理机构约定由护理机构通过平台派单,王某某为其母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王某某在该护理机构领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