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云、罗某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明确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2019年9月,陈某云在未办理相关狩猎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捕捉昭觉林蛙、黑斑蛙共3.5公斤约280只,全部出售给罗某酃经营的水产店。同年10月,炎陵县森林公安局在该水产店查获并追回昭觉林蛙、黑斑蛙共220只,送检完毕后予以放生。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云、罗某酃的行为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经评估,陈某云、罗某酃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元(100元/只×60只)。
【裁判结果】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云未取得狩猎证,在湖南省禁猎区、禁猎期期间非法猎捕昭觉林蛙、黑斑蛙并出售;罗某酃从陈某云处收购、出售、宰杀昭觉林蛙、黑斑蛙,前述行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危及猎捕地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陈某云、罗某酃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元,在株洲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以植树造林、设立野生动物保护牌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依法保护“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涉昭觉林蛙、黑斑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规定保护的“三有”动物及《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保护动物,因其系食、药两用的珍贵蛙种,经常成为非法捕捉、食用的对象。根据湖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出具的专家评估意见,在长期进化中,每只昭觉林蛙、黑斑蛙都携带着本种群的基础基因以及个体的特殊基因,由此构成该种群的生物遗传多样性,其复杂的基因结构是世上独一无二的,一旦消失,相应的生态价值、科研价值和经济价值损失无法挽回。本案通过依法判令非法捕猎、收购、出售、宰杀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责令其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对查获的昭觉林蛙、黑斑蛙及时放生,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对滥捕滥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说“不”,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融入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全过程。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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