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沙格列汀片剂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非垄断案由案件中的反垄断审查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阿斯利康有限公司诉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瑞典阿斯利康公司为一种用于治疗糖尿病的专利号为01806315.2、名称为“基于环丙基稠合的吡咯烷二肽基肽酶IV抑制剂、它们的制备方法及用途”的发明专利的继受权利人,专利产品为沙格列汀片。涉案专利原权利人为使专利权效力免受挑战,曾与无效宣告请求人(奥赛康公司关联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请求人撤回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及其关联方即可获许在涉案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5年多实施涉案专利。后请求人依约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并由其关联方奥赛康公司实施涉案专利。之后,阿斯利康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奥赛康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一审法院认为,奥赛康公司方有权依据涉案《和解协议》实施涉案专利,故判决驳回阿斯利康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阿斯利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又以双方于二审审理期间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撤回上诉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涉案《和解协议》符合所谓的“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外观,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之后再决定是否准许撤回上诉。经审查,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等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是药品专利权利人承诺给予仿制药申请人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补偿(包括减少仿制药申请人不利益等变相补偿),仿制药申请人承诺不挑战该药品相关专利权的有效性或者延迟进入该专利药品相关市场的协议。本案是目前中国法院首起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作出反垄断审查的案件,虽然只是针对撤回上诉申请所作的反垄断初步审查,而且最终鉴于案件具体情况也未明确定性涉案和解协议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但该案裁判强调了在非垄断案由案件审理中对当事人据以提出主张的协议适时适度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必要性,指明了对涉及“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审查限度和基本路径,对于提升企业的反垄断合规意识、规范药品市场竞争秩序、指引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审查具有积极意义。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某、张某平销售伪劣产品案——通过网络电商平台销售低浓度农药,销售金额上百万元
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丁某明知自己销售的总攻牌“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除草剂是不合格产品,而将不合格农药除草剂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平,销售金额共计122万余元。“挂床住院”不诚信,产生费用应自担——喻某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5月某日,李某驾驶小型越野车与停放在路边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及坐在车上的喻某发生碰撞,造成喻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喻某受伤后先后四次住院治疗,共住院801天。事故发生前,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喻某因与李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养老制度优化——王某某诉某护理机构劳务合同纠纷案
王某某的母亲为长期护理险核定的失能人员。根据当地政策,失能人员家属按规定通过相关培训后可以作为长期护理险的亲情照护人员,在护理机构的管理下接受任务工单并领取报酬。王某某符合照护条件,其与某护理机构约定由护理机构通过平台派单,王某某为其母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王某某在该护理机构领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