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核心价值:婚姻自由
一、基本案情
女孩周某在其母亲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因付某家庭条件较好,两家又系远房亲戚,周某母亲非常希望周某与付某缔结婚姻。在周某明确拒绝与付某交往后,周某母亲强行将在外地工作的周某接回家,并以死相逼,表示如周某不同意该婚事就将其赶出家门。周某害怕家庭关系破裂,又担心母亲寻短见,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婚后近一年时间里,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也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某母亲仍不准许周某提出离婚,母女俩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母亲仍以将周某赶出家门、“死给周某看”等作为要挟,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周某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为构成胁迫。现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自由、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三、典型意义
母亲要求女儿按自己的意愿组建家庭,虽然本意是希望女儿能有一个幸福的归宿,但以死相逼,胁迫女儿与相亲对象结婚,不仅没有让女儿获得如期的幸福,反而给女儿带来痛苦和绝望。在子女婚恋问题上,父母“该放手时应放手”,可以做好参谋但不能代作决断、强行干预,否则不但会侵害子女的婚姻自由、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也会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既保护了周某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向整个社会传达了婚姻自由的理念,有利于倡导独立、自主的婚姻观和自由、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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