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阻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劝阻人挣脱抓扯对被劝阻人损伤不担责
——刘某诉史某健康权纠纷案
核心价值:文明出行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3日中午,刘某因未能在已取消的公交站台等候到公交车而心生不满,后刘某找到准确站台搭乘上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途中,刘某为泄愤,辱骂他人,并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口角。期间,史某规劝刘某不能与公交车驾驶员争吵,影响安全驾驶,刘某非但不听劝阻,反而再次与史某产生口角争执。两人在某公交车站广场处下车后,刘某故意拉住史某不让其离开,史某挣脱刘某,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倒地受伤,引发本案纠纷。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恣意妨碍公交车安全运行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史某劝阻行为系理性的正当、正义行为,应当得到肯定,而刘某下车后继续故意纠缠拉扯史某,从而引发本案纠纷,系不当之举。后刘某在纠缠拉扯过程中受伤,依据事发当时公安机关的调查,刘某伤势系意外造成,史某不存在违法行为。故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刘某因在公交车上与公交车驾驶员、史某接连发生口角,后为泄愤跟随史某下车,纠缠拉扯史某不让其离开,其行为既不理性,也不正当。史某为了公共安全,好意劝阻刘某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史某好意劝阻行为应当得到肯定。本案对于倡导文明出行、鼓励好意劝阻、维护公共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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