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干预搜索结果的“负面内容压制”约定无效——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信息技术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_湾区律师网

不正当干预搜索结果的“负面内容压制”约定无效——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信息技术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02-29 10:20:01  浏览:114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为某新能源电池品牌提供搜索引擎优化及线上传播服务。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与原告系合作关系,双方于2020年11月签订《委托合同》,该《委托合同》附件具体列明了被告应提供的各项服务内容。其中“软文优化”服务项目中的“负面压制”条款约定:被告对某新能源电池品牌方指定的关键词搜索引擎优化,实现某搜索引擎前5页无明显关于该品牌的负面内容,以及负面压制期为30天等。

不正当干预搜索结果的“负面内容压制”约定无效
  ——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信息技术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为某新能源电池品牌提供搜索引擎优化及线上传播服务。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与原告系合作关系,双方于2020年11月签订《委托合同》,该《委托合同》附件具体列明了被告应提供的各项服务内容。其中“软文优化”服务项目中的“负面压制”条款约定:被告对某新能源电池品牌方指定的关键词搜索引擎优化,实现某搜索引擎前5页无明显关于该品牌的负面内容,以及负面压制期为30天等。后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完成负面压制服务为由诉请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提供网络“负面压制”服务之约定是否有效,应当结合合同目的、行为方式、社会危害依法作出认定。从缔约目的看,负面压制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履行方式看,负面压制实质是掩饰了部分公众本可以获取的信息,影响公众对事物的客观和全面的认知;从行为危害性来看,负面压制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从社会效果来看,负面压制行为扰乱互联网空间管理秩序,影响互联网公共空间的有序发展。综上,诉争“负面压制”条款具有违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施行)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典型意义】
  互联网时代,搜索引擎是重要流量来源以及流量分发渠道,搜索结果排序是搜索引擎最核心的部分。“负面内容压制”服务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算法技术等手段人为干预搜索结果排名,以实现正面前置,负面后置,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客观、全面地获取信息,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破坏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本案裁判对于维护网络消费者知情权及互联网空间公共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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