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新华贩卖、运输毒品案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且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阮新华,男,汉族,1984年2月6日出生,农民。2007年8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2月4日刑满释放。
2019年2月,吴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经他人介绍,得知被告人阮新华有低价甲基苯丙胺出售及阮的联系方式,遂将上述信息告诉唐四凡(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后阮新华与吴江、唐四凡约定交易甲基苯丙胺1000克,唐四凡向阮新华微信转账5000元。同月18日,阮新华将藏有约1000克甲基苯丙胺的包裹从云南省瑞丽市邮寄至湖南省平江县虹桥镇一超市,并通知吴江领取。同月21日,吴江伙同他人前往签收包裹并送至唐四凡处,后吴、唐二人向阮新华支付部分购毒款。
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阮新华与吴江、唐四凡再次约定交易甲基苯丙胺,唐四凡等人向阮新华支付定金2万元。同年4月22日,阮新华将藏有甲基苯丙胺的包裹从瑞丽市邮寄至江西省修水县一小区侧门商铺。同月24日、25日,阮新华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阮某(时年17岁,另案处理)代收上述毒品,并让阮某准备透明塑料袋、电子秤分装毒品。后因阮某未买到上述物品,阮新华安排吴江前去取货。同月26日上午,唐四凡伙同他人来到修水县城,在该县一宾馆房间与吴江及其同伙会合。阮新华指使阮某到该宾馆,对当日进出人员进行拍照、录像以确认毒品买家情况。当日11时许,吴江与唐四凡到快递点签收包裹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包裹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992.19克。同年8月18日,阮新华被抓获。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阮新华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阮新华采用物流寄递方式跨省贩运甲基苯丙胺,并指使他人进行监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阮新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近3000克,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阮新华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且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本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阮新华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阮新华已于2022年10月28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好奇心强,容易受到不良周边环境的影响,被不法分子利用、教唆参与毒品犯罪,或者成为被引诱、教唆、欺骗吸食毒品以及出售毒品的对象。本案是一起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参与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阮新华指使未成年人阮某代收毒品、准备工具分装毒品未果,后又指使阮某到宾馆拍照、录像确认毒品买家情况,将阮某引上歧途。阮新华曾因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重刑,刑满释放之后五年内又实施严重毒品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对阮新华依法从重处罚并适用死刑,突出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亦较好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
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偿还李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李某于2020年1月向宝坻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填“漏洞”强“效果”化解劳动争议——北京东城区法院发布能动司法审理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共赢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与否,事关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事关经济社会的发展稳定。在企业内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可以推动构建劳资利益共同体,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员工。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5年7月,王某某与河北省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10日内偿还王某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查封被执行人多套房产。客户自行在手机客户端进行风险评估并购买相应等级的理财产品,应认定银行已尽到适当性义务
2020年4月22日,何某某通过其在某银行支行的账户购买理财产品10万元,并于2020年7月14日赎回,赎回金额为97 574.8元;该产品的风险等级为平衡型。2020年4月30日,何某某分两笔购买另一理财产品共计23.1万元,并于2020年11月13日赎回,赎回金额为229 914.3元;该产品的风险等级为稳健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