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
——对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应当适用特殊证据规则
【基本案情】
马某某(女)以丁某某(男)性格暴躁,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丁某某否认其实施了家暴行为,且不同意离婚。马某某提交了多次报警记录,证明其曾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而报警,并提供病历和伤情鉴定证明其受伤情况,丁某某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其抗辩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马某某主张丁某某对其实施暴力,并提交了相关佐证证据,虽丁某某予以否认,但马某某提交的病历资料及鉴定文书中均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表述,而丁某某对于马某某的伤情并未给予合理解释,综合双方的陈述以及马某某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丁某某在其与马某某发生矛盾的过程中,确实动手殴打了马某某。法院根据家暴事实的认定,并综合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典型意义】
1.涉家庭暴力案件中,法院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可以认定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本案中,马某某和丁某某对于家庭暴力发生的事实和经过的说法不一致,马某某对每一次家暴事实进行了详细且符合逻辑的描述,丁某某仅表述为双方“互有推搡”“搂抱”,基于马某某提交的病历资料及鉴定文书中均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表述,丁某某虽否认家暴行为,但对于马某某的伤情并未给予合理解释,考虑到马某某作为受害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并合理陈述,其陈述可信度要高于丁某某的陈述。该做法也符合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证据认定的制度规定。
2.查清家庭暴力事实需要法官加大依职权探究力度。普通的民事诉讼,往往采用辩论主义,但要查清家庭暴力,则更需要法官依职权去探究相关事实及调取证据。本案中,马某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遭受到了家庭暴力,但法院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其陈述,对于其主张的每一次家暴事实进行了仔细询问和追问,并对其最早一次遭受家暴以及自认为最严重的一次家暴等关键事实均进行了询问,马某某均给予了详细且符合逻辑的描述,通过对家暴细节进行主动调查,又根据受害人陈述可信度较高的原则,进而可以有助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
家庭暴力具有较高的私密性和隐蔽性,受害人普遍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在涉家暴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通过积极举措降低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难度,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对于认定家暴事实的,迅速做出离婚判决。本案中,法院适用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转移及加大职权探知力度,更有利于保护在互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家暴受害人,从而达到遏制并矫正家暴施暴人的强势控制行为,体现法院在处理涉家暴案件中的公正理念,保证裁判的公信力。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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