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促成业主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化解纠纷,依法保障未出资业主使用电梯权利
——赵某诉唐某、樊某等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底,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某小区某幢某单元业主签订协议,约定居住于四楼以上的五户业主为出资方,承担加装电梯所有建设费用、后续维护保养费、电费,包括未出资户在内的本单元所有用户可享受电梯使用权。电梯建成后,全体出资户成立了加装电梯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电梯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凭IC卡使用电梯,未出资户需交纳保障金6万元方可领取IC卡。赵某为三楼业主,因不愿交纳保障金而无法使用电梯,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有权按出资户同等条件使用电梯。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有权按《某幢某单元增设电梯楼里协议》的约定使用电梯。二审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某幢某单元电梯使用调解方案》,约定设立电梯运行维护基金,2年内电梯运行维护开支仍按原协议由出资加装电梯居民承担,2年后由所有使用电梯住户均摊,所有电梯使用住户签订免责协议,即电梯使用住户成员及相关访客,在乘坐电梯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人身伤害,除追究电梯运保维修公司责任外,其余责任自负。上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计划加装电梯时,为争取更多的业主签字同意,部分加装电梯意愿强烈的业主以免费使用电梯为条件,争取加装电梯意愿不强烈的业主签字同意。双方签署了电梯使用协议,明确约定未出资建设的业主也可以使用电梯。但电梯使用协议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运行费用、维保费用以及安全责任等问题未作明确约定,以致产生矛盾。
加装电梯使用过程中,因涉及电梯运行费用、维保费用的承担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等问题,由使用电梯的部分业主承担全部费用和安全保障义务确实有失公平,但是本案双方已经签署了使用协议,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直接作出判决不仅不能化解双方的矛盾,还会加剧双方的矛盾,造成邻里关系恶化,达不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且赵某在一审庭审中表明其愿意就承担电梯管理、维护等义务,与单元内包括出资户在内的其他业主进行友好协商。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既遵从了双方使用电梯的意愿,也兼顾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最终双方重新达成新的电梯使用方案,彻底解决了双方现有的矛盾和将来的隐患。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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