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米粉过程中添加硼砂_湾区律师网

付某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米粉过程中添加硼砂

2024-02-22 11:46:26  浏览:111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人付某德系贵州省黄平县某米粉加工店经营者。2020年5月,付某德为增加米粉产量、延长保存时间,将硼砂添加到米浆中用于生产米粉,并以每斤1.2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同年9月1日,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付某德生产的米粉进行抽检,结果显示米粉中含有硼酸。

付某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生产米粉过程中添加硼砂

  简要案情

  被告人付某德系贵州省黄平县某米粉加工店经营者。2020年5月,付某德为增加米粉产量、延长保存时间,将硼砂添加到米浆中用于生产米粉,并以每斤1.2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同年9月1日,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付某德生产的米粉进行抽检,结果显示米粉中含有硼酸。同年10月13日,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付某德经营的米粉加工店内查获硼砂15.3千克。经查,2020年5月至9月,付某德售出添加硼砂的米粉共计1.8万余斤,销售金额共计2.2万余元。

  诉讼过程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付某德提起公诉。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德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付某德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付某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米粉是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特色食品,但个别不法商家为了让米粉延长保鲜期、保持韧性,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硼砂等物质。硼砂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长期食用添加硼砂的食品会对人体产生损害,特别是对人体生殖、发育和内分泌系统产生毒性影响。本案中,被告人付某德在米粉生产过程中添加硼砂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司法机关还邀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餐饮业经营者、副食品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代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庭审,在释法说理的同时,为营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凝聚合力,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法守法,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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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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