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子女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_湾区律师网

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子女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4-02-22 11:39:52  浏览:107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郑某系母子关系。2022年6月,郑某前往陈某居住的A房屋,以暴力威胁向陈某索要钱款,陈某拨打“110”报警。2022年9月,郑某再次到陈某住处向陈某索要钱款,并对陈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在陈某答应给予2万元的前提下才允许其离开住所。为避免进一步被威胁和伤害,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子女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关键词
  子女 殴打父母 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郑某系母子关系。2022年6月,郑某前往陈某居住的A房屋,以暴力威胁向陈某索要钱款,陈某拨打“110”报警。2022年9月,郑某再次到陈某住处向陈某索要钱款,并对陈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在陈某答应给予2万元的前提下才允许其离开住所。为避免进一步被威胁和伤害,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已七十高龄,本应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但郑某作为子女非但没有好好孝敬申请人,而是多次使用辱骂、威胁、殴打的手段向申请人索要钱财,给申请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打击,申请人无法正常生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郑某殴打、威胁申请人陈某;二、禁止被申请人郑某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骚扰申请人陈某;三、禁止被申请人郑某前往申请人陈某居住的A房屋。
  典型意义
  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郑某作为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但没有孝敬母亲,反而以殴打、威胁方式索要钱财,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有悖于人伦,法院应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同时,本案申请人作为年逾七旬的老人,无论是保留证据能力还是自由行动能力均有一定局限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情况,发挥司法能动性,与当地公安、街道联动合作,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为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织起了一张安全网。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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