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直接抚养人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可暂时变更直接抚养人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直接抚养人 暂时变更
基本案情
申请人韩某某在父母离婚后跟随父亲韩某生活。韩某在直接抚养期间,以韩某某违反品德等为由采取木棍击打其手部、臀部、罚跪等方式多次进行体罚,造成韩某某身体出现多处软组织挫伤。韩某还存在因韩某某无法完成其布置的国学作业而不准许韩某某前往学校上课的行为。2022年9月,某派出所向韩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022年11月,因韩某实施家暴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将韩某某交由其母亲张某临时照料。2022年12月,原告张某将被告韩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为保障韩某某人身安全,韩某某、张某于2022年12月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父母要学会运用恰当的教育方式开展子女教育,而非采取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等简单粗暴的错误教育方式。人民法院在处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韩某作为韩某某的直接抚养人,在抚养期间存在严重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故依法裁定:一、中止被申请人韩某对申请人韩某某的直接抚养;申请人韩某某暂由申请人张某直接抚养;二、禁止被申请人韩某暴力伤害、威胁申请人韩某某;三、禁止被申请人韩某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韩某某。
典型意义
一般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申请人的请求多为禁止实施家暴行为。但对被单亲抚养的未成年人而言,其在学习、生活上对直接抚养人具有高度依赖性,一旦直接抚养人实施家暴,未成年人可能迫于压力不愿也不敢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即使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受限于未成年人与直接抚养人共同生活的紧密关系,法律实施效果也会打折扣。本案中,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人民法院在裁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措施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了一项措施,即暂时变更直接抚养人,将未成年人与原直接抚养人进行空间隔离。这不仅可以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应有功效,也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彭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学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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