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河南省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未全面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栾川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违法建设养鸡场总面积9.968亩,造成了8.879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6.722亩,一般耕地2.157亩)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违法建筑面积4720.17平方米(7.08亩)。2022年1月18日,河南省栾川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栾川县自然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月19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检察院向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3月9日,栾川县自然资源局经委托鉴定后认为该案已涉嫌刑事犯罪,遂将案件移交河南省栾川县公安局,对该案中止调查。12月8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栾川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定期满后,未恢复土地原貌,未达到种植条件。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未继续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也未采取恢复土地种植条件措施。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栾川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过程中,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对栾川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栾川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设养鸡场,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后中止调查,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问题。诉讼中,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对栾川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判决:确认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未提起上诉,本案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履行保护耕地职责的典型案例。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本案中,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发现某养殖专业合作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构成犯罪后,不仅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还要继续履行职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基本农田上的违法建筑,督促违法当事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违法当事人拒不复垦的,责令其缴纳土地复垦费并代为组织复垦。栾川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怠于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导致土地未能复垦,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栾川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全面履行守护耕地安全和粮食安全职能的责任担当。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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