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王某某与南京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打好“预罚款”+“司法建议”组合拳满足新能源车主多样化需求
【执行要旨】
本案是关涉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中,基础设施建设落实落地问题的行为类执行案件,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文明、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通过“预罚款”方式既警示被执行物业公司履行协助安装汽车充电桩义务,又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促使其在信用信息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主动履行。同时,执行法院还充分发挥统筹协调、释法明理工作作用,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向被执行人发出“司法建议”,引导其更新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法,从源头预防、化解类似潜在纠纷,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周某、王某某
被执行人:南京某物业公司
执行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周某、王某某与南京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南京某物业公司以涉案小区地下车库曾发生电动车充电自燃事故,且其仅为小区管理方而非产权人为由,拒绝履行协助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义务,周某、王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南京栖霞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向怠于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南京某物业公司送达《预罚款通知书》,责令其与车位产权方区分责任,15天内提出解决方案,否则将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该院还积极组织涉案车位产权方、管理方、业主方三方座谈,就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问题进行释法明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司法建议书》,指明其在车位管理中存在的不当之处,建议重新调整管理理念,对消防设施进行整改,强化安全管理责任,不得禁止业主依法依规安装充电设施。最终,被执行人南京某物业公司与涉案车位产权方均表示接受法院提出的建议,愿意协助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该物业公司在对栖霞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回函中表示,充分认可法院的执行行为,今后会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并在后续管理中主动协调产权方、社区、消防部门等单位,统筹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满足业主的多样性需求。
【典型意义】
从政治效果上看,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而加强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则是该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的成功执行,为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在基层社区的推广、落地提供了有益的实践范本,为国家战略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从社会效果上看,民生权益无小事。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在基层社区的落地,既大大提升了人民群众使用相关车辆出行的便捷程度,又促使物业公司转换管理思路、提升服务品质,从而更好满足业主的多样化需求,取得了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从法律效果上看,执行法院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综合运用“预罚款”措施和“司法建议”机制,既展示强制力警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又设定宽限期给予其维护信用、“改过自新”的机会,并有力发挥建议机制的柔性司法监督优势,全方位激励当事人主动履行。该案执行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能动司法工作的良好成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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