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分、混同非法集资款项实施“自洗钱”犯罪_湾区律师网

拆分、混同非法集资款项实施“自洗钱”犯罪

2024-02-06 15:10:21  浏览:1235  来源:广东法院网
2021年3月至7月,王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虚假宣称其公司是央企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全资控股的四级子公司,违规备案登记,将融资产品包装成《中储应收账款融资计划资产收益权产品》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收益率为诱饵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融资款第三期1030万元到账后,王某指示他人将款项进行拆分,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账户之间流转,最终分多笔汇入其控制的另一公司账户。

拆分、混同非法集资款项实施“自洗钱”犯罪

——王某等洗钱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7月,王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虚假宣称其公司是央企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全资控股的四级子公司,违规备案登记,将融资产品包装成《中储应收账款融资计划资产收益权产品》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收益率为诱饵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融资款第三期1030万元到账后,王某指示他人将款项进行拆分,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账户之间流转,最终分多笔汇入其控制的另一公司账户。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某为掩饰、隐瞒非法吸收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王某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例。“自洗钱”是指犯罪人员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活动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自行参与实施的洗钱犯罪行为。“自洗钱”行为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稳定,2021年3月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其单独规定为犯罪,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本案被告人将非法集资所得款项进行拆分、混同、频繁转账,致使侦查机关难以查处,应以洗钱罪定罪处罚。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洗钱违法犯罪行为,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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