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法认定侵害婴幼儿肖像权行为
——王某某诉黄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为不满1周岁的婴幼儿,黄某系某新媒体平台用户。2021年9月11日至9月13日,黄某发布了三则短视频,视频内容为北京环球影城机器人威震天与现场观众合影的搞笑画面,其中前两则视频中出现了王某某监护人使用婴儿背带怀抱王某某与威震天合影的画面,视频清晰可见王某某的面部形象;第三则视频内容与第一则视频画面相同,但王某某以及其监护人的脸部被打上大便形状的贴纸。期间,王某某监护人多次联系黄某要求删除,黄某在表示已经删除了前两则未打码视频后,继而发布了第三则打码视频。王某某监护人认为,黄某构成对王某某肖像权的侵害,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在该平台向王某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及维权费用5000元。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民法典明确禁止通过各种方式恶意丑化、污损他人的肖像,公开、使用未成年人肖像,需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黄某通过其新媒体账号公开发布含有王某某肖像的视频,并未取得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同意,且对王某某肖像具有恶意污损行为,构成对王某某肖像权的侵害。虽然王某某尚无成人般的精神痛苦感知能力,但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人格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具有潜在性和长期性,相关视频已经在互联网公开传播,随着王某某年纪的增长,其有可能接触到案涉污损其肖像的视频,使其感受到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故黄某的侵权行为对王某某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王某某目前的主观感知能力为要件。故判决黄某向王某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以及合理开支5000元。
典型意义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婴幼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裁判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予以特殊保护。本案立足保障婴幼儿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无需具有对痛苦有感受之能力,尚在襁褓中的婴幼儿亦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为此类案件树立裁判指引,有利于营造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良好风尚。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准确认定合伙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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