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明确邻里关系容忍义务
——何某与陈某等相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何某、陈某等14人均是涉案小区31座的业主,陈某等13人为便于生活,经协商后共同决定对31座楼栋加装电梯,并向31座的其他业主进行了意愿征集,经2/3以上业主同意并签名后,共同向物业公司提交了《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何某没有在该申请书上签字。2020年10月10日,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方开始进场施工。何某认为电梯加装工程导致其房屋花园的绿植、窗户和地砖受到损害,电梯加装后突出的部分挡住了其客厅与饭厅采光窗户的光线,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拆除加装电梯并恢复原状,陈某等13人支付赔偿款5万元。
裁判结果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电梯加装获得清远市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小区公示,即本案暂无证据证明涉案电梯加装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同时,经法院到现场勘查,该电梯整体外立于原楼栋,从何某房屋的饭厅望出,并未发现严重影响通风、采光及日照的情况,涉案电梯的加装并未超出一般社会人所理解的容忍限度。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相关的规定,即使在既有住宅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邻住宅的原有日照标准,相邻住宅也应负一定容忍义务。涉案电梯加装并没有侵犯何某的通风、采光及日照等权利,何某对该加装行为应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故对于何某要求拆除电梯、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老旧楼房因没有电梯,对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的出行、物品搬运乃至急救带来较大困难,涉及个人、家庭出行便利,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和谐与稳定。即便加装电梯确实给低层住户居住环境带来一定影响,但在整体不妨碍通风、采光及日照等相关权利情况下,低层住户对单元加装电梯行为,无论从法律还是人情角度,都应负有一定的容忍度。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依法认定债务加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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