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抵押型“套路贷”行为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_湾区律师网

汽车抵押型“套路贷”行为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2024-02-06 10:35:27  浏览:1509  来源:广东法院网
叶某和等人经营汽车抵押放贷业务过程中,为牟取暴利,以不押车抵押、低利息等噱头吸引被害人,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隐瞒、谎称“行规”等方式诱骗签订借款额度虚高、含有违约陷阱的合同和车辆转让空白协议、委托书;故意制造还款障碍、肆意认定违约、收取不合理逾期费用,恶意垒高“债务”,违规实施拖车

二、汽车抵押型“套路贷”行为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叶某和等11人诈骗、敲诈勒索案

一、基本案情

叶某和等人经营汽车抵押放贷业务过程中,为牟取暴利,以不押车抵押、低利息等噱头吸引被害人,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隐瞒、谎称“行规”等方式诱骗签订借款额度虚高、含有违约陷阱的合同和车辆转让空白协议、委托书;故意制造还款障碍、肆意认定违约、收取不合理逾期费用,恶意垒高“债务”,违规实施拖车,以变卖车辆相要挟,继续索要高额拖车费等,胁迫被害人交付费用,违规出售车辆,诈骗、敲诈勒索100名被害人财物354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叶某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40万元;对其他10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汽车抵押型“套路贷”典型案例。随着汽车的普及,以汽车抵押贷款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的“套路贷”活动也日益增多。汽车抵押型“套路贷”骗取钱财行为构成诈骗罪,以强行拖车、要挟卖车等胁迫手段勒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警醒车主提高防范意识,警惕合同违约陷阱和空白协议书,规范进行抵押贷款。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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