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非法转让许可证帮助他人走私“洋垃圾”
——刘某等人走私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为完成工作指标,某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某、唐某、叶某以伪报收货人的方式非法转让《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被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用于进口废金属2柜,合计50.07吨。2017年1月至11月,刘某明知且同意唐某、叶某、向某等人以伪报收货人的方式非法转让前述许可证供他人使用,并代理进口废金属148柜,合计3432.89吨。
二、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许可证提供给他人用于走私固体废物,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唐某、叶某、向某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分别对刘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判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法转让许可证帮助他人走私“洋垃圾”的典型案件。“洋垃圾”,是我国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利用许可证走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包括持证企业与他人通谋,非法将本单位许可证交由不具备相应环评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走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行为。近年来,非法进口的“洋垃圾”会被国内接收方以极低的价格买入,并经过入境、转运、加工、销售等环节层层处理,再次翻新成产品出售。上述不同环节由不同组织分别经营并且之间产生单线联系,最终形成上下游产业链,严重影响了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走私“洋垃圾”等犯罪行为的态度,有利于强化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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