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用无人机架设“飞线”走私
——余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起,余某、林某等人组织人员遥控无人机将绳线固定在两岸较为坚固的树木等锚定点后,形成“飞线”走私通道,由预先安排在香港境内边界处的人员利用电机传动和深港两地的地势差将手机滑运走私入境。深圳境内的人员接收走私入境的手机后,利用在境内架设的多段“飞线”线缆将货物运至某小区停车场。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余某等人组织人员以上述飞线方式走私手机入境,经海关计核,累计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5000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余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结合余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余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不等,并判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不法分子为牟暴利不断翻新走私手法,呈现“海陆空”立体模式。除了传统通过船只从海上、水上走私,通关时隐匿夹带外,还逐渐发展出利用地下通道进行“地下战”式走私,利用界河两岸楼房、树木架设高空飞线,使用无人机、滑轮等新手法。本案被告人即是利用无人机在深港边境区域架设“飞线”进行空中走私。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此类走私犯罪行为,警示不法分子不管使用何种犯罪手段牟取利益,都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
下一篇: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导航地图何以受著作权法保护——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02年开始进行电子地图研发和推广,创作完成了15Q4互联网电子地图和16Q2互联网电子地图(以下简称权利地图)。2013年,北京四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授权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使用权利地图至2016年底。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侯某某以公司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程某借款。债务期限届满后,被告侯某某未依约按时还款,原告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侯某某偿还借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判令被告侯某某应向原告程某偿还借款本金31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填“漏洞”强“效果”化解劳动争议——北京东城区法院发布能动司法审理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促进劳资双方和谐共赢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与否,事关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事关经济社会的发展稳定。在企业内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可以推动构建劳资利益共同体,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