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增殖放流,执行助力海洋生态修复
——廖某等5人刑事裁判涉民事赔偿执行案
基本案情
廖某等5名被告人禁渔期间在江门台山川岛周边海域非法捕捞并造成该海域生态环境损害,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分别判处5人有期徒刑,其中2人缓期执行,并责令5人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从合格的苗种场购买体长约1.2厘米的斑节对虾约5.46亿尾增殖放流到涉案海域,若5人无法在期限内履行完毕,则需支付601.15万元用于修复上述海域的生态环境,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6万元。
执行结果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台山市人民法院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迅速组织增殖放流。在法院监督下,被执行人购置足量虾苗数量,进行淡化标粗处理,在附近海域养殖一段时间使其适应放流海域的水质。随后,台山法院与农业农村局联合开展本次增殖放流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参与,在有效恢复台山川岛附近南海海域生物种群资源的同时,亦增强了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典型意义
本案中,通过积极引导破坏者亲身实践,达到环境修复与教育罪犯并重的目的。执行行动全过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让旁观群众对非法捕捞行为打击有更为直观的认识和感受。在不断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过程中,法院采取恢复性司法举措,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全力守护海洋生态资源,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能动司法变废为宝促拍卖高价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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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
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侯某某以公司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程某借款。债务期限届满后,被告侯某某未依约按时还款,原告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侯某某偿还借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判令被告侯某某应向原告程某偿还借款本金31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