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大盛公司与吴某芬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案
——香港法象征性赔偿制度在跨境金融纠纷中的适用
基本案情
大盛公司系设立于香港的证券经纪公司。内地居民吴某芬在大盛公司申请开立保证金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大盛公司按约定比例、条件向其提供信贷资金。2018年11月开始,因吴某芬大量持有的XX号股票价值下跌,大盛公司依约取得对吴某芬账户内股票的处置权。2019年1月9日开始,大盛公司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通知吴某芬,如果不向保证金账户转入资金则要将股票强行出售。1月16日早,大盛公司工作人员再次致电发出最后通知,吴某芬则请求对方给予时间宽限。经吴某芬一再请求,大盛公司工作人员同意等到当日下午13时10分之后再处理吴某芬的股票。然而,因XX号股票大幅下跌,大盛公司于上午提前对吴某芬账户内的XX号股票强行全部沽出。吴某芬起诉主张大盛公司提前沽出其股票构成违约,请求大盛公司赔偿其损失163万港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应按照双方约定适用香港法。大盛公司提前将吴某芬股票全部沽出,违反双方口头协议,构成违约,遂判令大盛公司给付吴某芬1000港元的象征性违约赔偿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香港普通法下,当法院裁定被告违约时,原告一般有权在无须证明损失的情况下即取得象征性的赔偿,违约方需支付的象征性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港元。法院给予象征性赔偿的意义是,即使原告无法证明其损失,法院会通过给予象征性赔偿,认定被告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于合约下的权利。本案中,虽然大盛公司违约,但难以认定吴某芬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内地法院准确适用香港法下违约损害赔偿的象征性赔偿制度,妥善处理跨境金融纠纷,增进市场主体对跨境商事活动法律后果的预见性。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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