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清算案
——香港法院向内地非试点地区法院提供跨境破产协助
基本案情
债权人海南邯钢公司以在内地注册的海外建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海外建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4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受理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州金股清算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根据管理人清查情况,海外建设公司持有在香港注册的海外建发公司(香港)的股份,持股比例为30%,且海外建发公司(香港)名下存有价值较高的不动产。管理人为处分前述股份,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香港高等法院发出司法协助的请求书。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不属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下称《会谈纪要》)和香港律政司发布的《内地管理人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的程序实用指南》试点地区法院,但破产企业在香港确有资产需要处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管理人申请发出《关于司法确认及协助的请求书》,请求香港高等法院认可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及管理人身份,并为管理人提供履职协助。香港高等法院认为,内地是海外建设公司的注册地和公司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鉴于海外建设公司在香港拥有资产,管理人有责任控制该资产,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提出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请求书中寻求的协助对管理人履职是必要的,认可和协助符合实体法和法院的公共政策。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命令,认可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管理人身份,并赋予管理人在香港履职职权。
典型意义
香港法院为内地非试点地区法院提供跨境破产司法协助,对推动完善内地与香港法院跨境破产认可和协助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郑某楠申请认可澳门法院判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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