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赖某诉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继续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紫金县紫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紫城镇政府)曾与赖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征地补偿协议书》,约定因开发建设需要征收赖某的房屋并将返还其安置地161.13㎡及生产生活留用地36㎡。紫城镇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地分配方案》载明的安置分配原则为:安置地块规划每卡面积67.5㎡,并按整数倍进行切块安置,拆迁户之间可以自由割补整合成67.5㎡的整数倍,多余的面积以3750元/㎡给予货币补偿。后紫城镇政府确认分配涉案135㎡安置地给赖某,赖某要求在旁边再返还62.13㎡安置地和生产生活留用地未获同意。赖某不服于2022年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紫城镇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书,交付161.3㎡的安置地和36㎡的生产生活留用地。
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东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于应返还赖某剩余的26.13㎡安置地,因赖某未能与其他拆迁户之间自由割补整合成67.5㎡的整数倍,紫城镇政府应按照《拆迁安置地分配方案》以3750元/㎡给予货币补偿,共计97987.5元。关于生产生活留用地返还的约定违反“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的禁止性规定,依法确认该条款无效,同时判决责令紫城镇政府采取补救措施。赖某不服,提起上诉。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前研判认为,本案争议存在实质化解的可能,经与紫城镇政府沟通,紫城镇副镇长积极提出协调处理方案。庭审中,紫城镇副镇长作为紫城镇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当庭表示政府愿意在法律范围内协助赖某与其他拆迁户沟通割补事宜,但需要时间,获得赖某理解。庭审后,副镇长经与其他拆迁户多次沟通,最终成功协助赖某将剩余的应补偿26.13㎡安置地通过割补整合至67.5㎡,上报县政府审核,交由赖某使用。因生产生活留用地返还的约定违反“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禁止性规定,经向赖某释法说理,赖某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解决。双方签署调解笔录,人民法院根据调解笔录制作了行政调解书,案件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真正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性化解争议的成效,离不开负责人庭前、庭中、庭后的积极主动作为。本案中,紫城镇政府副镇长庭前积极与法院沟通、提出实质化解方案,庭审中主动出庭应诉、表达解决问题的诚意,庭后积极与案外人沟通协商,协助赖某与其他村民完成安置地割补整合和协助审批,推动案件争议得到实质化解,树立政府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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