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捕捞 海洋水产资源 增殖放流
【基本案情】
王某某、韩某在禁渔期期间,驾驶渔船至辽宁省盖州市渤海海域禁渔区域,使用陷阱类网具非法捕捞八爪鱼11000斤,经盖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八爪鱼价值150300元。
【检察履职】
2022年8月,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王某某、韩某于禁渔期擅自在渤海禁渔区内使用陷阱类网具非法捕捞八爪鱼,破坏海洋水产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2022年8月24日,盖州市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以案件在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经营口市院委托,中国海洋大学山东海事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公益损害情况开展鉴定,认定王某某、韩某非法捕捞行为损害渤海海域海洋渔业资源,并对增殖放流方案提出建议。
2022年10月10日,盖州市院向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王某某、韩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61.6万元、鉴定费2万元。
【法院裁判】
营口市鲅鱼圈人民法院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为,王某某、韩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罪。其行为还造成了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判决二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判处相应刑罚,追缴违法所得;二被告赔偿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61.6万元和鉴定费2万元。宣判后,案涉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61.6万元已缴纳至辽宁省非税收入代解缴账户,用于修复海洋生态和资源损害。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渤海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受到极大损害,严重影响渤海海域渔业生物正常生长繁殖和生殖群体补充。针对破坏海洋水产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打击+公益诉讼+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检察职能作用,通过综合运用上下级院一体化办案,全流程监督模式,追究违法行为人责任。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赔偿渔业资源损害,对非法捕捞行为人具有震慑作用。本案判决后,为了促进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及时有效修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合海警、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根据鉴定机构出具报告建议,将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购买符合当地海洋生态系统和物种种群繁衍的褐牙鲆放入渤海海域,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海洋自然资源,展示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践成果。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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