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王某某等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海洋生态资源保护 海洋伏季休渔期 非法捕捞水产品 共同侵权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9日,在东海海域伏季休渔期期间,王某某为牟取利益,组织沈某等共九人,驾驶悬挂“2020伏季休渔资源调查船”横幅的船只,假借科考任务的名义至东海水域,使用桁杆拖网捕捞水产品,并故意关闭北斗系统以躲避渔政检查。至2020年7月15日上午,船满载停靠码头时,执法部门当场查获梭子蟹、杂鱼、虾等渔获物共计17289公斤。刑事判决认定,九被告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网具一顶、渔获物17289公斤,予以没收。因案涉渔获物长期扣押已经变质,在刑事判决作出后,公安机关对案涉渔获物作了无害化处理。
【检察履职】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等九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东海天然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基准日2020年7月15日案涉捕捞的梭子蟹市场批发价格为1689500元。三分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本案进行资源损害鉴定评估,认定在东海水域禁渔期采用桁杆拖网进行非法捕捞,破坏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影响水生生态系统的稳定,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失额1689500元、恢复费用5068500元。
三分院于2021年9月2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等九被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758000元,连带支付生态环境损失鉴定费用4000元。
【法院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九被告在明知东海伏季休渔制度的情况下,依旧共同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对东海海洋水产资源和海洋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构成共同侵权。判令:王某某等九人应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758000元、生态环境损失鉴定费用4000元,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海洋伏季休渔期制度对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确保海洋渔业资源永续利用意义重大。本案被告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向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海事法院依法认定非法捕捞组织人和行为人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后果承担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是对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行为的严厉打击,既增加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也对潜在违法者起到警戒作用。本案中,海事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形成多元共治格局,体现了司法机关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是对“以时禁发”“取予有节”的海洋生态资源保护意识的生动阐释,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服务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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