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
何某甲等侵犯著作权、朱某甲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教辅图书 全链条打击
【要旨】
对盗版教辅图书犯罪全链条严厉打击,按照各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分层分类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对网络销售中存在刷单的,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应依法审查予以扣除,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8月,何某甲在未取得印刷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使用其妻子张某某的身份信息成立顺某达印刷厂,招募何某乙等6名印刷人员,非法印制教科书、中小学教材全解、课堂笔记等各类中小学教辅图书。经审计,该厂销售图书金额共计人民币102万余元,未销售图书价值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朱某甲将从何某甲处购进的盗版教辅图书批发给袁某甲等人,并使用芦某某提供的其父母身份信息注册网店。芦某某负责网店销售,朱某乙等3人负责记账、接送货物。经审计,朱某甲等人销售图书金额共计人民币434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8万余元,未销售图书价值共计人民币220万余元。袁某甲通过网店销售盗版教辅图书,先后雇佣袁某乙、袁某丙等7人负责网店销售、打包快递。经审计,袁某甲等人销售图书金额共计人民币22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7万余元;未销售图书价值共计人民币266万余元。
王某某在明知上述图书系盗版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朱某甲、袁某甲等人处已打包图书运送至各快递点,王某某应结算发货款人民币6万余元,实际收到发货款人民币5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8月2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以下简称卫东分局)以何某甲、朱某甲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湛河区检察院)受邀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就盗版图书的认定、犯罪数额、全链条打击等提出建议,完善证据链条。
2022年8月31日,卫东分局以何某甲等6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朱某甲等10人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向湛河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湛河区检察院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对何某甲、朱某甲等5人批准逮捕;对证据存疑以及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朱某乙、袁某乙等11人不批准逮捕。
2022年11月8日,卫东分局以何某甲等8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朱某甲等17人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移送湛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涉案罪名。本案办理过程中,对于印制未标注出版社的《课堂笔记》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公安机关认为该部分图书未标注出版社,属非法出版物,相关印制行为应按非法经营罪认定。检察机关经自行补充侦查,认定该部分图书的内容与正版图书《课堂笔记》完全相同,仅是添加了习题答案,相关印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建议公安机关对未标注出版社的图书予以鉴定,完善证据链条。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采取以电子交易信息为主、言词证据为辅的审查原则,结合网店销售记录、涉案银行账号交易流水,听取审计机构人员意见,梳理出各网店刷单明细并予以扣除,准确认定犯罪金额。三是坚持全链条打击。根据朱某甲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卡交易流水,依法追诉上下游漏犯印刷商和零售商各1人(已另案起诉)。四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释法说理,何某甲、朱某甲、袁某甲等25人均认罪认罚,已获利的9人主动退缴全部或者部分违法所得。其中,朱某甲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万元,袁某甲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7万余元,王某某等7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退缴违法所得情况,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2022年12月18日,湛河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何某甲等7人、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朱某甲等7人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从犯张某某等11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4月28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甲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八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至八千元不等;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甲等7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八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某甲的剩余违法所得。被告人袁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6月27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依法惩治盗版教辅图书犯罪。对于未标注出版社的盗版教辅图书的定性,要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不能简单否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适用。如果该部分图书内容与正版图书内容完全相同,系对正版图书的复制,应认定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对犯罪行为定性有分歧的,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补充侦查职能,依法收集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对网络销售侵权犯罪中普遍存在的刷单问题,检察机关应结合销售数据、物流证据和被告人辩解等,扣除刷单金额,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二)坚持全链条打击,分层分类处理涉案人员。非法印制、销售中小学教辅图书不仅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还会造成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损,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对于涉案人员众多、分工明确的共同犯罪,检察机关应适时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通过侦查阶段及时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和审查起诉阶段自行补充侦查,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考虑各成员的参与程度、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因素,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评价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分层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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