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柯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侵犯著作权罪 视听作品 羁押必要性审查 赔偿和解
【要旨】
在办理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中,及时提取手机聊天记录、网络平台后台及服务器数据明细等证据,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注重追赃挽损并促成赔偿和解,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柯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采用“火车采集器”爬虫软件,从优酷、腾讯、爱奇艺等视频网站采集5万余部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网页版播放地址数据,存储在租用的服务器上。柯某某通过技术解析的方式,将存储在服务器的视听作品转载到其个人运营管理的网站及“某某影院”APP上,提供给网民免费观看。同时,柯某某承接广告业务,在网民观看“某某影院”APP上其存储的免费视听作品时投放开屏广告,以广告展现量计酬收取广告费,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5月10日,经权利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报案,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以下简称三明市公安局)以柯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同月17日,三明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明溪县公安局侦查。同月31日,明溪县公安局对柯某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受明溪县公安局邀请,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明溪县检察院)按照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派员审查了证据材料,建议从扣押的电脑、硬盘、手机内及时提取聊天记录,收集非法采集的视听作品后台及服务器数据明细等证据,确定侵权作品数量;进一步查明侵权作品著作权权属。
2023年2月15日,明溪县公安局以柯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明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和违法所得数额。汇总柯某某租用服务器内存储的侵权视听作品电子数据,并剔除重复项,结合鉴定意见,认定侵权视听作品数量为5万余部。对柯某某使用的网络支付账户交易记录逐笔核对资金明细,认定其收取的广告费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为违法所得。二是依法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向被侵权公司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加强释法说理,促成柯某某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与被侵权公司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三是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同年3月14日,检察机关决定对柯某某予以逮捕。后柯某某近亲属申请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依申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的意见后,认为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且柯某某与被侵权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对柯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3年4月4日,明溪县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柯某某提起公诉。同月20日,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结合网络犯罪特点认定案件事实。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中,侵权视听作品数量众多且权利人分散,涉案证据多为电子证据。检察机关应通过对提取到的侵权视听作品电子数据进行汇总、查重、鉴定,并结合行为人能否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以及著作权人对侵权视听作品的鉴别意见等因素,综合认定侵权作品权属、数量,准确查清案件事实。
(二)释法说理促成赔偿和解。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为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减少其另行提起赔偿诉讼的诉累,检察机关强化综合保护,在履职中主动听取权利人意见,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和解,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同时将赔偿权利人损失作为量刑情节,结合认罪认罚情况,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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