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济宁市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的山东某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王某某原系山东某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01年起,某赛生物科技公司开始进行生物发酵法工业生产长链二元酸的规模化建设,上海某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研发;2003年8月建成生产线,正式投产,经过发酵、提取、精制进行纯化,生产出高质量的长链二元酸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国际高端市场的需求;2007年达到年产8000吨长链二元酸规模,并进行二期扩建。上述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技术中含有五项不为公众所熟知的技术信息,某赛生物科技公司对该部分技术信息投入研发费用约为1400余万元。王某某作为某赛生物科技公司副总经理,主持长碳链二元酸项目一期和二期工程的设计和建设,熟知该司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环节和质量控制技术,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对所在岗位负责保密义务。2008年,山东某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高额工资及80万元公司干股作为利诱手段,在明知王某某系违反某赛生物科技公司保密义务的情况下,通过王某某非法获取了某赛生物科技公司长碳链二元酸生产线建设基础设计资料、技术参数,由王某某主持建成了山东某霖的生产线并投产,生产出长碳链二元酸产品并低价销售,抢占某赛生物科技公司市场份额,经审计,2010年至2015年经营长链二元酸的毛利润达2.7亿余元。同时,山东某霖生物技术公司使用王某某非法披露的技术信息以申请专利的形式再次进行披露,给某赛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该案审查起诉过程中,除了认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之外,追加山东某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起诉至法院后,经过五天集中庭审,法院以被告单位山东某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单位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4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被告人“零口供”获有罪判决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始终拒不认罪,辩称本案不存在商业秘密,其也没有非法获取及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于许多关键问题,大多以“行业常识”“不知道侵犯了什么秘密”来搪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本就疑难复杂、专业性强,面对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如何夯实证据成为办案的关键。在详细研究案卷材料后,检察官多次与被侵权公司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原王某某在公司的任职权限、对商业秘密的掌握程度及保密义务,同时仔细比对王某某使用工作邮箱发送的相关技术信息。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出示任命文件、设备采购合同、往来邮件、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王某某实际掌握该商业秘密并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商业秘密的事实。法院经审理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予以采信。
某赛生物科技公司自成立起,不断加大对长链二元酸的研发成本和时间精力的投入,通过无数次尝试、改进、提升,实现了生物发酵法长链二元酸生产的大规模产业化,在掌握核心技术的情况下,该公司长链二元酸的国内、国际市场占有率一度高达95%、50%,技术密点在公司生存、发展中极为宝贵。因本案所涉事实,某赛生物科技公司自2010年起便踏上了长达十年的维权路,该案的成功办理,保护了商业秘密,确定了所涉相关专利/专利申请的权属,有力维护了企业权利,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产权保护环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黑龙江省延寿县“法院+工会”促推用人单位主动履行定期支付伤残津贴义务
2002年,邓某因工伤保险待遇与某公司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应支付邓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每月向邓某支付伤残抚恤金(现称伤残津贴)。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5年7月,王某某与河北省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10日内偿还王某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查封被执行人多套房产。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黑龙江省五常市某公司与刘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辉给付某公司欠款人民币9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某公司申请执行。2018年2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某公司与刘某辉、担保人孙某(系刘某辉前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孙某以其名下大众牌轿车和位于平房区的房产为刘某辉执行生效判决提供担保。重庆市北碚区运用劳动法律监督联动化解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班工资劳动争议
张某于2009年2月4日入职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管理工作。2019年8月5日,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工时制度、基本工资等内容。张某在上班期间每日超时工作,但公司并未支付张某加班费,故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李某友与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李某友诉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置业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李某友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鑫某置业公司系发包人,合某建筑公司系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