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3日零时许,南川区公安局接到杨其忠报警,杨其忠称邓永华将其位于南坪镇农业银行附近的烧烤摊掀了,要求出警。南川区公安局民警李云和辅警张勇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发现邓永华在持刀追砍杨其忠,并看到邓永华持刀向逃跑中被摔倒在地的杨其忠砍去,被杨其忠躲过。李云喝令邓永华把刀放下,张勇试着夺刀未成。李云鸣枪示警后,邓永华持刀逼向李云和张勇,李云遂开枪,将邓永华击伤。2014年6月23日,南川区公安局对邓永华所持的刀进行认定,结论为管制刀具。2014年6月25日,南川区公安局决定对邓永华涉嫌寻衅滋事予以立案侦查。2014年12月11日,经重庆市南川区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永华的伤属十级伤残。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对邓永华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重庆市公安局复议维持该决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云作为警察,在接到出警任务后和辅警张勇到现场,看见邓永华正持刀追砍他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制止其不法行为。邓永华无故寻衅滋事,持刀追砍他人,其行为已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在警察到达现场后,邓永华不但不听从警察命令,反而在听到鸣枪警告后持刀逼向警察,导致被警察开枪打伤。从当时的情况看,邓永华的行为已危及到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故李云对邓永华的开枪行为具有合法性。据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对邓永华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国家赔偿法以切实保障人权为核心宗旨,但同时,其亦具有促进和维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功能作用。本案中,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是否合法,成为认定关键。在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既不能对违法行使职权的不法行为听之任之,漠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因盲目追求所谓保障人权的效果,而对国家工作人员合法正当行为过于苛责,以至于挫伤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正当履职的积极性。因此,本案的处理体现出了在“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保障平衡。对于违法侵权行为,依法当赔则赔,绝不护短,而对于依法正当履职行为也要给予充分的保护,以保证国家工作人员都能够积极依法履职尽责,从而更有效地发挥国家赔偿工作保障人权、匡扶正义,以及促进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双重职能。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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