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4年起,倪恩纯在普利司通(天津)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司通公司)放射性岗位工作。2014年被诊断为多发性骨髓瘤。2015年2月至6月,倪恩纯要求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对普利司通公司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PT机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日常监管记录等相关信息。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于2015年4月对普利司通公司进行了处罚,但无2004年至2013年底对普利司通公司PT机的日常监查记录。倪恩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普利司通公司未尽监督管理职责属行政不作为违法。
【裁判结果】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普利司通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具有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其在2009年普利司通公司申请射线装置环境影响报告的行政许可时,即应知道该企业有安装使用射线装置的计划,但直至2015年因倪恩纯举报才对普利司通公司进行检查,在监督管理上存在疏漏。一审判决,确认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自2009年至2013年底未对普利司通公司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放射性污染中行政机关未尽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不作为案件。放射性污染会破坏生物机体,产生辐射致癌、白血病等方面的损害以及遗传效应等,对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危害极大。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本案判决认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未就使用射线装置单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职责,加强对放射性物质的监管,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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