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某不服杭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童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某分局
2020年3月,申请人童某某行至杭州地铁某入口安检处,在安检员王某检查健康码时,童某某不配合检查工作,强行冲闯并将安检员王某推倒在地,造成其多处挫伤。2020年3月10日,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同日决定暂缓执行该拘留决定。3月24日,申请人不服,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
【调处过程】
为了妥善化解涉疫情行政争议,复议机关及时征询申请人调解意愿,引导组织案前调解。一是明确调解期限。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及时与申请人沟通,并确定调解期限为5个工作日。二、认真核查案情。复议机关调阅了案涉行政处罚的案卷,初步判断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事实、法律适用、程序上均不存在明显的合法性问题。三、研判调处可能性。鉴于申请人对其违法行为确有悔改态度,第三人亦有接受调解的意愿,且案涉拘留尚未执行,判断本案存在调解的可能性。四、多种方式组织调解。调解中综合使用“背对背”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和疏导协调,加强和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最终成功化解了行政争议。
【调处结果】
2020年3月30日,复议机关召集申请人童某某、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及第三人王某召开了调解会。会上,申请人对第三人表示诚恳歉意并进行赔偿,同时向被申请人书面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地铁管理秩序。后,被申请人自行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争议得以化解。
评析: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复议机关统筹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以调解方式结案,既保证了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同时,也发挥了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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