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某不服杭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童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某分局
2020年3月,申请人童某某行至杭州地铁某入口安检处,在安检员王某检查健康码时,童某某不配合检查工作,强行冲闯并将安检员王某推倒在地,造成其多处挫伤。2020年3月10日,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同日决定暂缓执行该拘留决定。3月24日,申请人不服,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
【调处过程】
为了妥善化解涉疫情行政争议,复议机关及时征询申请人调解意愿,引导组织案前调解。一是明确调解期限。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及时与申请人沟通,并确定调解期限为5个工作日。二、认真核查案情。复议机关调阅了案涉行政处罚的案卷,初步判断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事实、法律适用、程序上均不存在明显的合法性问题。三、研判调处可能性。鉴于申请人对其违法行为确有悔改态度,第三人亦有接受调解的意愿,且案涉拘留尚未执行,判断本案存在调解的可能性。四、多种方式组织调解。调解中综合使用“背对背”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和疏导协调,加强和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最终成功化解了行政争议。
【调处结果】
2020年3月30日,复议机关召集申请人童某某、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及第三人王某召开了调解会。会上,申请人对第三人表示诚恳歉意并进行赔偿,同时向被申请人书面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地铁管理秩序。后,被申请人自行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争议得以化解。
评析: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复议机关统筹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以调解方式结案,既保证了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同时,也发挥了行政复议的制度优势,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重庆市北碚区运用劳动法律监督联动化解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班工资劳动争议
张某于2009年2月4日入职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管理工作。2019年8月5日,双方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工时制度、基本工资等内容。张某在上班期间每日超时工作,但公司并未支付张某加班费,故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黑龙江省延寿县“法院+工会”促推用人单位主动履行定期支付伤残津贴义务
2002年,邓某因工伤保险待遇与某公司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应支付邓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每月向邓某支付伤残抚恤金(现称伤残津贴)。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崔某某与陈某某(男)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崔某某、陈某某双方名下。陈某某为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5年7月,王某某与河北省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10日内偿还王某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查封被执行人多套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