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辖区开办的养猪场存在违规排污问题,给点儿钱我就不登报曝光了。”
“有人举报你分管的企业存在严重污染,给点好处,我就不向上级反映了。”
日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冒充记者敲诈勒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1月份以来,一男子王某打着“记者”的旗号实施敲诈勒索,10个月内向某乡镇政府、企业、学校、医院等敲诈勒索16次,勒索钱财38100元。王某通过市长留言板或其他网站、媒体发布的信息,找出一些能够引起舆论关注的内容,然后到实地查看、拍摄照片,再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负责人联系电话,假冒媒体记者以曝光或者举报给上级部门相威胁,迫使相关单位或个人支付封口费、油费等费用。
王某多次实施犯罪后,担心使用本人微信收款不安全,找到其朋友刘某索要微信收款码,允诺给予刘某好处。刘某又找到李某,说需要暂时借用收款码,会给好处费,李某便把妻子的微信收款码提供给刘某,刘某将李某妻子的微信收款码交给王某使用。后李某发现进账的钱均备注“记者费”,询问时刘某承诺给其加钱,李某便不再询问。
后因敲诈数额越来越大,王某担心自己的罪行太重,主动投案自首。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虽每次犯罪数额较少,但次数多,社会危害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且已退赔各被害人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所有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李某在王某敲诈勒索时起提供收款码及收款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群众遇到媒体采访,可通过“中国记者网”核实其身份,若对方借监督之名索要财物,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防止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非法捕捞、收购长江鳗鱼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某、黄某京、黄某晓非法捕捞水产品、陈某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禁渔期期间,被告人吴某、黄某京、黄某晓等人在某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庄某某(另案处理)、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渔船接驳非法捕捞的螃蟹运送至附近海域,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快艇将非法捕捞的螃蟹运至海鲜市场码头,并经陆路运输至福州、深圳等地销售牟利。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应当给付养老生活费——柳某诉延甲、延乙等赡养纠纷案
柳某(女)与延某(男)于1979年登记结婚,延某为再婚。婚后,柳某同延某以及延某的5名未成年子女延甲、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共同生活。双方结婚时,延甲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务农为主要生活来源,延乙、延丙、延丁、延戊年幼,由柳某、延某共同抚养。被告人朱某民诈骗案——依法惩处针对海外留学生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朱某民在澳大利亚使用多个网络社交媒体账号,在留学生网络社交媒体群内发布虚假的澳元、美元等外币兑换人民币信息,采用谎称已转账并制作、发送虚假的转账截图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得1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被告人余某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斩断其人力输送链条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余某伙同他人在柬埔寨王国西哈努克港市盛威园区成立巨星娱乐公司(又名永兴娱乐、永旺娱乐),逐步发展成为300余人参与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制造、散播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
被告人罗某甲、徐某、聂某某、杨某均系新闻媒体从业人员。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罗某甲注册成立公司,并与徐某、聂某某、杨某以及被告人罗某乙、罗某丙等人共谋通过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消息进而勒索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