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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

2022-09-19 20:48:53  浏览:1352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1995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8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
  (1995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8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正确行使商标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经核准注册的公众熟知商标(以下简称商标)。

  第三条 企业商标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
  企业行使商标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应当增强商标意识,健全商标管理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
  (-)转让商标;
  (二)以商标权投资;
  (三)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

  第六条 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该商标的义务和不使用该商标的责任。
  对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第七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对不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不予公告。

  第八条 企业转让其商标,应当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提交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评估报告,报商标局核准。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第九条 企业以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第十条 企业以商标权投资,被投资的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商标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未提交审查文件的,不予核查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企业以商标权投资,报商标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商标评估报告及有关商标投资文件。商标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商标主管部门对企业以商标权投资的审查,实行分级管辖原则。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由商标局审查;在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由省级商标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站所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内容请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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