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_湾区律师网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022-09-19 20:49:14  浏览:1192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 令2009年第46号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 令2009年第46号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2009年8月20日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现就《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文化部、商务部令第28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分销服务。  

  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内容,应符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制度的规定。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独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其他规定参照《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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