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与中创新航的专利纠纷案有新进展。2月21日,南都记者获悉,中创新航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创新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3580万元,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79.8万元,并赔偿其合理支出20.27万元。中创新航称,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涉诉专利的有效性也尚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中,目前中创新航无需支付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额。该判决尚不会对公司当前及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据中创新航披露,本次涉诉专利为锂离子电池(ZL201910295365.4),涉及其一款电池产品。
根据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中创新航应于判决生效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专利权的产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3580万元,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79.8万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赔付合理支出202693.12元;驳回宁德时代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创新航称,公司于2021年10月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后,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诉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对该无效案件作出裁决。
关于这一专利诉讼对公司的影响,中创新航表示,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速度快,涉诉产品处于其生命周期末期,且已被公司内部新款产品迭代。此外,这并非终审生效判决,中创新航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同时,涉诉专利的有效性也尚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中。目前,中创新航无需支付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额。该判决尚不会对公司当前及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据南都此前报道,2021年7月及9月,宁德时代曾先后向福州中院提出诉讼,起诉中创新航5件专利侵权,涉及正极极片电池、防爆装置、集流构件和电池、锂电池,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索赔金额高达1.88亿元。
2022年11月30日,据中创新航披露,福州中院已对涉诉专利之一的集流构件和电池(ZL201810039458.6)作出一审判决,中创新航应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宁德时代经济损失263.25万元及其他费用。对于这一判决,中创新航方面向南都记者表示,以披露公告为准。中创新航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
采写:南都记者 方诗琪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下一篇:昆明推动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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