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与中创新航的专利纠纷案有新进展。2月21日,南都记者获悉,中创新航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创新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3580万元,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79.8万元,并赔偿其合理支出20.27万元。中创新航称,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涉诉专利的有效性也尚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中,目前中创新航无需支付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额。该判决尚不会对公司当前及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据中创新航披露,本次涉诉专利为锂离子电池(ZL201910295365.4),涉及其一款电池产品。
根据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中创新航应于判决生效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专利权的产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3580万元,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79.8万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赔付合理支出202693.12元;驳回宁德时代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创新航称,公司于2021年10月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后,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诉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对该无效案件作出裁决。
关于这一专利诉讼对公司的影响,中创新航表示,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速度快,涉诉产品处于其生命周期末期,且已被公司内部新款产品迭代。此外,这并非终审生效判决,中创新航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同时,涉诉专利的有效性也尚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中。目前,中创新航无需支付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额。该判决尚不会对公司当前及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据南都此前报道,2021年7月及9月,宁德时代曾先后向福州中院提出诉讼,起诉中创新航5件专利侵权,涉及正极极片电池、防爆装置、集流构件和电池、锂电池,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索赔金额高达1.88亿元。
2022年11月30日,据中创新航披露,福州中院已对涉诉专利之一的集流构件和电池(ZL201810039458.6)作出一审判决,中创新航应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宁德时代经济损失263.25万元及其他费用。对于这一判决,中创新航方面向南都记者表示,以披露公告为准。中创新航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
采写:南都记者 方诗琪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昆明推动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中国国家版权局与印度尼西亚司法部签署版权及相关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当地时间7月8日,中国国家版权局与印度尼西亚司法部在瑞士日内瓦签署版权及相关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该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中印...中国国家版权局与英国知识产权局更新签署版权及相关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新华社伦敦7月5日电 当地时间7月4日,中国国家版权局与英国知识产权局在伦敦进行部级版权政府间工作会谈,并更新签署了《关于进一步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