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侵害知识产权“故意”和“恶意”含义一致
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记者刘奕湛)最高人民法院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明确,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司法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恶意。
据介绍,民法典规定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为“故意”,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为“恶意”。实践中,构成“故意”还是“恶意”很难严格区分,故对“故意”和“恶意”作一致性解释,防止产生“恶意”适用于商标、不正当竞争领域,而“故意”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的误解。
为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遏制侵权的重要作用,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司法解释将参考原告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作为基数的一种。同时规定,对于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将依据民事诉讼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为确保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避免实践中的滥用,司法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将专题发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以便进一步准确把握司法解释条文的含义,指导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明晰裁判标准,司法解释将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 责编:陈畅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哪吒之魔童闹海》爆火 盗版产业链暗流涌动 “魔丸”觉醒,岂容版权被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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