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窗花剪剪”遭抄袭 被判获赔20万元
法院认为“窗花剪剪”的这种表达方式理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日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抄袭抖音“窗花剪剪”的特效道具下架,抄袭方赔偿抖音20万元。
本案涉及的特效道具,是2021年抖音十大最受欢迎趣味特效之一的“窗花剪剪”,2月4日于抖音上线后,在湖南卫视小年夜春节联欢晚会大范围推广,是抖音牛年春节的主推特效。其主要功能,是提供窗景和红色纸张页面,通过识别用户鼻尖的运用轨迹,将用户用鼻尖做剪刀在屏幕上“剪”窗花的效果,动态呈现出来。
“窗花剪剪”上线约10天后,抖音发现,某短视频平台出现了极为相似的剪窗花特效道具,遂将该平台告上法庭。
抖音认为,“窗花剪剪”特效构成视听作品,被告的抄袭行为侵犯了抖音的著作权;但被告主张,该设计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剪窗花、贴窗花是概念,属于思想范畴,但如何展示剪窗花、贴窗花可以具象为具体的表达。
在本案中,“窗花剪剪”的情境设置包括了“鼻尖识别定位”“鼻尖痕迹复制”“纸张选择”“场景设置”和“展开方式”等步骤和内容,体现了制作者在场景设置、元素创作、画面衔接等方面的具象创作。这种表达方式是对剪窗花这一思想的独创性表达,理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认为,被告特效道具的外观虽与“窗花剪剪”存在差异,但整体展示过程和元素内容高度相似,很难用巧合解释。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处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抖音相关法务介绍,截至案件起诉时,“窗花剪剪”特效使用人数超过2600万,最高热度话题中的视频累计播放次数超11.9亿次。
上述法务表示,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短视频特效”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并对“人机交互生成内容”的权属及独创性判断确立了司法标准。该案判决对遏制抄袭及恶意跟风短视频特效,保护行业新型知识产权与创新,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文/本报记者 温婧
[ 责编:孙满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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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哪吒之魔童闹海》爆火 盗版产业链暗流涌动 “魔丸”觉醒,岂容版权被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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