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发布《关于部分非银机构差异化适用公司治理等相关监管规定的通知》(简称《通知》),推动构建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五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简称“非银机构”)差异化监管制度体系,强化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通知》要求非银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监管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持续增强资本管理能力、提升内部管理水平、着力健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行业发展实践,明确非银机构适用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和资本管理等监管规定的标准。
据介绍,《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于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全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非银机构,不强制要求董事会人数最少为五人;二是对于股权较为集中的非银机构,对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数量占比,不限制在三分之一以下,并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人数;三是在有效保障全体主要股东的董事、监事提名权的基础上,不限制其再提名独立董事、监事;四是允许未上市的非银机构不设置董事会秘书;五是建立符合非银机构业务经营特征的关联交易监管规则;六是适当调整部分资本管理规定,以契合非银机构的经营特征和风险水平。
“由于非银机构在功能定位、业务模式、风险外溢性等方面与商业银行有较大差异,目前已出台的公司治理、资本管理等监管法规制度中均规定非银机构参照执行,但未明确执行标准。”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为明确非银机构适用公司治理、资本管理等监管法规的具体标准,实施精细化监管,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金融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按照风险为本、问题导向、实事求是的原则,研究制定了《通知》。
事实上,与商业银行股权相对分散不同,非银机构股东数量相对较少,股权较为集中,很多非银机构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于50%,股东数量不到5名,实践中很难做到由不同股东分别提名董事、监事。非银机构也不直接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融资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货币经纪等特定领域或聚焦服务企业集团成员单位,风险外溢性相对较小。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通知》在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允许非银机构结合实际、建立简单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这也有助于降低公司治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同时,为确保不因差异化适用而放松监管尺度和管理要求,《通知》明确提出,非银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通知》未作出差异化安排的其他监管法规规定,通过适当方式和措施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防范一股独大、大股东不当干预等风险。
上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监管引领,及时评估监管要求调整适用情况,对监管要求落实不到位、理解不当、执行走偏等问题予以纠正。同时,根据非银机构自身性质、功能定位、股权结构、业务经营模式等特点,持续完善非银机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