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战略持续发力。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日前发布关于明确混合型科创票据相关机制的通知,对三个月前推出的混合型科创票据产品界定、运作模式、发行主体、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的明晰和规范。
据悉,混合型科创票据鼓励企业通过募集资金用途、条款设计、期限安排等方式,达到股债联动效果,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元化接力式融资服务。其中,要求募集资金应不低于50%用于科技创新领域。具体来看,可用于具有科技创新称号的科技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也可用于投资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对标的公司实现控制或参股,以及通过基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且基金需满足合规性要求。
对此,中证鹏元评级研究发展部研究员高慧珂表示,混合型科创票据的意义在于放大投资者收益空间,使投资者在获得固定收益的基础上,能够分享投资标的未来成长带来的部分额外收益,提高债券投资者积极性。由发行人拥有的财产权进行质押担保的创新也非常符合科创企业需求,因为科创企业缺乏可用于抵质押的传统实体资产,其核心资产即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探索这些财产权质押发债融资,可以提升科创企业发债融资的可得性。
“就已发行的混合型科创票据来看,多数设置的利率上浮条件要求较高,且上浮幅度较低。未来,混合型科创票据市场需要根据不同阶段的科创企业风险特征,持续加强产品创新的广度和深度。例如,更加灵活地设计利率上浮的条件和幅度,增加对债券投资者的吸引力。”高慧珂称。
通知中列出的3种混合型科创票据条款设计方案,质押财产权模式、转换基金份额模式、根据拟投企业分红或股权退出收益设置浮动利率模式均有相关已发行案例可以参考,而采用浮动利率挂钩企业财产权收益的模式、根据拟投企业分红或股权退出收益设置支付条款模式、转换科创企业股权模式等尚未有发行案例,需要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做具体探索。此外,本次混合型科创票据明确应发行3年期及以上中长期品种,可设计为“N+N”的期限结构。
事实上,早在去年5月份,交易商协会就推出了科创票据,迄今为止已有一年多时间。数据显示,其间交易商协会共支持144家企业发行科创票据398只,金额合计3418亿元,其中,三一集团、吉利控股、红豆集团、恒力集团等20家民营企业发行科创票据77只,金额合计525.2亿元,占比15.37%。
对于此次进一步推出混合型科创票据,交易商协会方面表示,一方面,可以重点解决科技型企业股性资金不足的问题,实现从债到股的光谱效应,拓宽科创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另一方面,也通过条款设计引入更多债券市场投资人参与科技型企业成长,分享企业成长红利。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